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2024-05-06 12:01

1.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望采纳祝你好运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2.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境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1 、只要是实行经济单独核算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产业,并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在生产贸易等原因发生资金短缺时,都可以申请贷款; 
  2 、贷款期限一般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 
  3 、贷款利率一般根据央行的相关规定或者银行的资金筹集资金成本及同行业资金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度计收; 
  4 、贷款的使用范围为建筑公司、工程承包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资金;工业公司进口原材料时需要的外汇资金;国营企业对外承包的工程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等。 
   以上就是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国内外汇贷款是什么         
   外汇贷款主要是中国的银行利用收集的外汇资金向国内企业发放的贷款,专门为中国的银行营业的外汇业务。贷款对象需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具有贷款能力的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增强出口的能力。本文主要写的是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3.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4.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5.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6.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具备还款能力。

7. 办理外汇贷款采用的原则

办理贷款“三查”原则:
贷款“三查”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贷前调查是指贷款发放前银行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可发放的贷款额度做出初步判断;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申请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贷款担保情况等。贷时审查是指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造成贷款风险加大的情形,可提前回收贷款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办理外汇贷款采用的原则

8. 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
(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
(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4)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设备价款且设备入境的,应提供相应报关单;设备不入境的,必须说明合理原因并提供相关价格资料。如用于支付境内外软费用,或向国内供货商和承包商支付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用,应提供相关合同、付款明细及凭证。审核材料: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
(3)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管理。贷款专用账户是指境内机构借用外汇债务并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后,申请开立的用于收入该笔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支出范围为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是指用于债务人还本付息而开立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进入外债专户。
(2)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3)外债专户的收入为该笔登记外债的资金;支出为贷款合同规定用途,资本项目支出及结汇需经外汇局核准。
(4)开户银行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缴纳回执。审核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开户、变更、销户申请书(变更、销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外债或外债转贷款专户变更、关闭时还需提供专户最近5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外债或外债转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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